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

日期:2017-12-21 00:00 来源: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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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
 
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体系,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,依据国家、省有关文件精神,现就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,生育保险费率由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.5%调整为1%。
二、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,做到应参尽参;强化基金监测和管理,定期进行风险评估,随时掌握基金动态变化。
三、各县市区在政策调整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、新情况,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汇报,确保工作顺利推进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
 
 
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    烟台市财政局
2017年1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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